引言:
现今,商标知名度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的重要性日渐提升,不仅关乎权利(益)的成立与否,更深刻影响着案件最终赔偿金额。企业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作为商标知名度认定的重要依据,现已为多地区法院认可,在企业跨省知产维权案件中享有“一席之地”。
正文:
日前,广东省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仙津公司)发现由山东某酒业公司制造、北京某贸易公司销售的苏打酒产品侵害其“动力火车苏打酒”装潢权益,委托我方提起维权诉讼,该案经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级审理,均判决仙津公司胜诉,由山东某酒业公司、北京某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共十一万五千元。
案件要点之一:商品装潢中的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可以作为商品装潢“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在申请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时需要提交荣誉、销售规模、商标价值、维权案例等证明材料,由专家组根据前述材料进行评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商标知名度已得到初步证明。
在该案中,法院将仙津公司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保护商标名录”作为商品知名度证据予以采信,意味着“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评审依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得到了异地法院认可。
案件部分判决内容如下:
仙津公司《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同时,由于仙津公司的注册商标系“动力火车苏打酒”装潢的主要元素和特征,因而,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可作为商品装潢“有一定影响”的重要参考。
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 “动力火车苏打酒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成功破除权益基础成立难题。
案件要点之二:企业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多数维权案件中,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较难确定,法院一般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品及装潢的市场声誉、价值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该案中,法院将企业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认定为“涉案产品获得的荣誉和市场影响力”的内容之一,这不仅意味着在认定涉案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需要予以考虑,同时,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也证明了仙津公司及其“动力火车苏打酒”装潢在业内的声誉、知名度,以及涉案装潢对仙津公司的价值,理应作为法院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山东某酒业公司、北京某贸易公司支付仙津公司赔偿金额共十一万五千元。
结语:
“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评审依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已逐步为各地法院所认可,更突破了“商标领域”的使用限制,运用到装潢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他知产领域中;企业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作为产品、品牌知名度的重要依据,亦直接影响着维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关乎控辩双方的切身利益。
来源:广东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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